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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体育电视直播关于推动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1[关闭][打印]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文物)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省直博物(纪念)馆: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十二五”以来,我省非国有博物馆从零起步,增长迅速,截至目前,在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已有26家,成为我省博物馆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也同时存在地市发展不均衡、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持续运营困难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博物馆条例》(令第65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等法规文件要求,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规范设立,加快现代博物馆制度建设,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设立环节的指导

1、严格报备程序。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相同,应当具有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并能够形成陈列展览体系;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设施、制度及应急预案。在我省范围内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按程序向省文化厅备案,并凭省文化厅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细化和准确把握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条件,材料成熟的推荐上报省文化厅备案。有关要求详见《关于做好博物馆设立备案工作的通知》(赣文博函〔20153号)。

2、落实法人财产权。对于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在设立阶段需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应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法人财产,并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

3、加强对征藏活动的指导。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应真实可靠并来源合法,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对设立阶段举办者拟纳入藏品序列的文物,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将非国有博物馆备案阶段藏品审查与文物认定登记相结合,凡经认定的文物藏品,依法建档备案。

4、党建工作同步。对筹备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组织要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尽量单独组建党组织;对暂时不符合单独组建党组织的,所在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要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组建联合党组织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单独组建,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保证其政治方向。

二、完善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探索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监事会和监督机制建设。凡接受政府资助或有政府财产投入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理事参与治理。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受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文物主管部门要引导所在区域内非国有博物馆坚持正确办馆方向,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藏品、展览、教育活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办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博物馆的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及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3、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非国有博物馆应于每年1月底逐级上报前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每年31日前,省文化厅将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全省范围内已备案的博物馆名录信息,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备。

4、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在理事会关于博物馆终止的决议通过后15日内,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剩余财产处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进行分配。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

三、提高办馆质量

1、提升藏品管理水平。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已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WW/T  0017-2013)和《文物藏品档案规范》(WW/T  0020-2008)要求对藏品进行登记、拍摄、建档、备案。对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所在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并于2018年底前上报所有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目录。对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可据其申请,组织文物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服务,对符合定级条件的文物按程序确认其级别。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2、提升陈列展示水平。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抵制低俗之风。非国有博物馆基本陈列的文字大纲、形式设计方案和讲解词应报所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特别是企办民办的革命历史类纪念馆、博物馆,其陈列内容要主动先报当地党委宣传部和党史部门审查,规范使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照片、题词、讲话文章、指示批示、塑像等。

3、提升社教服务水平。非国有博物馆要完善开放服务制度,向社会公告具体开放时间,无正当理由,全年应不低于八个月。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开展进校园、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以体现办馆宗旨和扩大博物馆文化传播为目标,依托藏品、展览等资源,研发推广博物馆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积极参与对外文化交流。

4、提升安全防范水平。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要求,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文物安全、展览内容的监管。

四、加大扶持力度

1、完善差别化支持体系。省文化厅每三年组织一次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藏品管理、学术研究、陈列展览与教育活动、公共关系与社会服务、内部治理与发展建设等,以掌握非国有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实现自我完善。对于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在人员培训、经费安排、馆际交流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按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博物馆等级评定,不得申报出入境文物展览,不得借用国有博物馆藏品;不宜接受公共财政补贴、不宜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及表彰奖励。经整改后应按《非国有博物馆运行状况评估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评估,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我厅将建议登记机关对其撤销登记。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优先支持能够填补地方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对社会服务功能发挥良好、成绩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可按规定申报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各地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要求,协调区域内国有博物馆以自愿、无偿的方式,“一对一”的持续(一般不应短于三年)帮扶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必须承担一定的对口帮扶任务,与1-2家已备案或拟申办的非国有博物馆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请各设区市文化局将对口帮扶组合名单于20182月底前报省文化厅博物馆处,省直单位直接报送。

3、加强人才培养。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全省文博人才培训体系,每年推荐优秀者参加国家文物局举办的全国非国有博物馆馆长培训班学习。非国有博物馆人员可以申报我省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条件的博物馆可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帮助提升藏品鉴定、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业务水平。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还可因地制宜创新人才培养的形式和机制。

4、拓宽办馆筹资渠道。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金融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多渠道筹措发展经费。对于非国有博物馆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应当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加以严格管理。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非国有博物馆申请相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税收、投融资服务等优惠政策。

5、落实土地和财税等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做好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的落实落地,争取出台地方扶持政策,明确非国有博物馆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帮助非国有博物馆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和支持地方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支持在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内,在符合规划布局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非国有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