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处的主要职责是: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政策法规;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社会文化处处长:周建文
社会文化处联系方式:
电话:0791-66916879、88916875、88916877、88916873